離婚的十大要素

◎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

 

★夫妻之一方,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:

  • 一、

    重婚。


  • 二、

  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。


  • 三、

  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。


  • 四、

  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。


  • 五、

  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。


  • 六、

  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。


  • 七、

    有不治之惡疾。


  • 八、

  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。


  • 九、

  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。


  • 十、

    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。(因故意犯罪的意圖,推測日後極有可能再犯,於此保障他方配偶得訴請離婚))

 

  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。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,僅他方得請求離婚。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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